⒈ 赔偿缴纳亏损。
引《元典章·户【hù】部七·仓库【kù】》:“中间谓【wèi】有不足【zú】之【zhī】数,拟合著当该人等依数【shù】赔纳。”《明史·食货志四》:“课额每亏,民多赔纳。”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莅任【rèn】·驭【yù】衙役【yì】》:“尤可【kě】恨者,花户钱【qián】粮,年年听【tīng】其包揽【lǎn】,里社吞声赔纳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