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救火拯溺”。
⒈ 亦作“救【jiù】火拯溺”。焚,指火灾;溺,指【zhǐ】落水者。犹言救人于【yú】水火【huǒ】之中。
引汉【hàn】 王【wáng】充【chōng】 《论【lùn】衡·自纪》:“救火拯溺,义不得好【hǎo】,辩【biàn】论是非,言不得巧【qiǎo】。”
《旧【jiù】唐书【shū】·李靖传》:“今新【xīn】定 荆 郢,宜弘宽大,以慰远近之心,降而籍之,恐非救【jiù】焚拯溺之【zhī】义。”
郭孝成 《云南【nán】光【guāng】复【fù】记》:“将佐诸人,皆极【jí】一时之选,抵【dǐ】 川 之后,必【bì】能救焚拯溺,捍【hàn】患卫民。”
亦省作“救焚”。 唐 权德【dé】舆【yú】 《仲秋朝拜昭陵》诗:“抚运斯顺人,救【jiù】焚非【fēi】逐【zhú】鹿。”
⒈ 救助陷于困境的人。
引《周书·卷四【sì】五·儒林传【chuán】·熊安生传【chuán】》:「齐氏赋役繁兴,竭民财力。朕救【jiù】焚拯【zhěng】溺【nì】,思革其弊。」
《隋书·卷【juàn】四【sì】七·柳机传》:「盖救【jiù】焚拯【zhěng】溺【nì】,无暇从容,非朝野之愿,以【yǐ】至于此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