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用事父之丧礼以事君丧。
引《礼记·檀弓【gōng】上》:“事【shì】君有犯而无隐,左右【yòu】就养有方,服勤【qín】至死,方丧三【sān】年。”郑玄 注:“方丧,资於事父。”孔颖达 疏:“方谓比【bǐ】方【fāng】也【yě】。有比方父丧【sàng】礼以丧君,故云资於【yú】事父。资,取也,取事父之丧礼【lǐ】以丧君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