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裁断处理。
引《新唐书·张嘉贞传》:“居位三年,善傅奏,敏於裁遣。”《旧五代史·唐书【shū】·明宗纪五》:“此后在朝及【jí】诸州府,凡有极刑,并须子【zǐ】细裁遣【qiǎn】,不【bú】得因循【xún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