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驳回原判,重行审勘。
引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比詔诸【zhū】提刑【xíng】司,取【qǔ】翻异驳勘之狱,从轻断【duàn】决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二·断狱》:“虽【suī】经【jīng】按察司审録无寃【yuān】,中间却有漏落【luò】情【qíng】节,追勘不完,以致再行【háng】驳勘。”
⒈ 案件被驳回重行覆审。
引《宋史·卷二〇一【yī】·刑【xíng】法志三》:「景定元年,乃下诏曰:『比诏诸提刑司,取翻异【yì】驳勘之狱,从轻断【duàn】决。』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