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根据先辈的功劳、地位许其子孙赎罪。
引宋 王栐【yǒng】 《燕翼诒谋【móu】录【lù】》:“﹝国初吏人﹞犯罪许用荫【yīn】赎。吏有所恃,敢於为奸。”《续【xù】资治【zhì】通鉴·宋徽宗【zōng】宣和六年》:“﹝道官可自大夫以上﹞共带职人并令封至朝【cháo】官【guān】,许荫赎私罪为官户【hù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