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【dài】行捐纳制,士民捐资取得官员【yuán】资格后,再【zài】出一【yī】笔费用,指【zhǐ】定到自己希【xī】望的省分去候【hòu】补,叫“指省”。
⒈ 清 代行捐【juān】纳制,士民捐【juān】资取得官员资格【gé】后,再出一笔费【fèi】用,指定到【dào】自己希望【wàng】的省分去候补,叫“指【zhǐ】省”。
引《二十年目【mù】睹【dǔ】之怪现状【zhuàng】》第五四回【huí】:“姓 赵【zhào】 的到了 山东,去拜那姓 朱 的老【lǎo】把【bǎ】弟,説是已经加捐了同知,办了引见【jiàn】,指省 江苏。”
《中【zhōng】国现在记》第八回:“他就託人替他【tā】在省城賑捐局里捐【juān】了一【yī】个府【fǔ】经,指省 山东【dōng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