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雇用民夫。
⒈ 雇用民伕。
引宋【sòng】 曾巩【gǒng】 《越【yuè】州赵公救菑记》:“又僦民完【wán】城四千一百丈【zhàng】,为工三万【wàn】八千,计其佣与钱,又与粟再【zài】倍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