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货物滞销时,由公家收购;缺货时【shí】,由公家赊给,合【hé】称“敛【liǎn】赊【shē】”。
⒈ 货物滞【zhì】销【xiāo】时,由公家收购;缺货时,由【yóu】公家赊给,合称“敛赊”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司市》:“以泉府同货而敛赊。”郑玄 注:“谓民货不售,则为敛而买之;民无货则赊貰而予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