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应受笞刑的罪行。
引《汉【hàn】书·刑法志》:“当斩右止【zhǐ】,乃杀人先自告【gào】,及吏坐受賕枉法,守县官财物而【ér】即【jí】盗【dào】之,已【yǐ】论命復有笞罪者【zhě】,皆弃市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