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立嫡子为继承人。
引南朝 梁 沉约【yuē】 《立太子恩诏》:“自【zì】昔哲后,降及近代,莫不立储树【shù】嫡,守器承【chéng】祧【tiāo】。”《南齐书·文惠【huì】太子【zǐ】长懋传【chuán】赞》:“树嫡【dí】惟长【zhǎng】,义匪求贤。方为守器【qì】,植命不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