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官定价格。
⒈ 谓官定价格。
引《宋史·职【zhí】官志十一【yī】》:“太【tài】平兴国【guó】 二年,詔:‘诸道所给幕职、州县官奉,颇闻【wén】官估价高,不能【néng】充七分【fèn】之数。宜令三【sān】分给一【yī】分见钱【qián】,二分折色,令通判面估【gū】定官物,不得亏【kuī】损其价。’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仁宗【zōng】嘉祐【yòu】七【qī】年》:“初, 江 湖【hú】 运盐【yán】既杂恶,官估復【fù】高,故百【bǎi】姓利食私盐。由【yóu】是盗贩者众,捕之急【jí】则起为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