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赠送丧家财物以助其不足。
引《周礼·秋官·小行人》:“若国札丧,则令賻补之。”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:“賻补之谓賻丧家助其不足也。”刘师培 《<文章学史>序》:“况当此【cǐ】之时,王【wáng】惠诸侯,使【shǐ】车旁迕【wǔ】,賻补有辞,賙委有辞【cí】,犒禬【guì】有【yǒu】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