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从前的法律条文。
引《晋书【shū】·刑法志》:“命司空 陈羣【qún】 ……中郎 黄休、荀詵 等删约旧科,旁【páng】采 汉 律【lǜ】,定为 魏【wèi】 法。”《宋书·武帝纪下》:“杖罚虽有旧科,然职务殷碎,推坐相寻。”
1.张之【zhī】洞【dòng】筹办的广雅【yǎ】书院破除了旧科举制度【dù】,设【shè】务实课程【chéng】,“砥【dǐ】砺名节,关心【xīn】时务,吸收新知【zhī】,并使他们能出仕则为国家栋【dòng】梁,为民则成【chéng】为社会中【zhōng】坚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