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接受申诉而重新审理。
⒉ 指申诉请求重新审理。
⒊ 见“诉理所”。
引宋 刘挚 《论太学狱奏》:“臣先【xiān】准朝旨,看详诉理 熙寧 以来【lái】罪【zuì】犯,并 元丰 后来探报断遣,公事涉寃抑【yì】,情可矜悯【mǐn】。”
引宋【sòng】 洪【hóng】迈 《容【róng】斋四笔·祖宗亲小事》:“饶州 卒妻诉【sù】理夫死【sǐ】,至召【zhào】知州 范正【zhèng】辞 庭辩。”